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性騷擾及性侵犯防治處理要點
民國91年11月26日館務會議討論通過
民國95年04月11日館務會議修正通過
教育部民國95年4月24日台社(三)字第0950057729號書函備查
一、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維護員工工作權益,提供免於性騷擾及性侵犯之工作環境,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,訂定本要點。
二、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、性侵犯行為,除依刑法、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外,凡同性或異性相互間發生下列行為時均屬之:
(一)展示具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、文字或物品。
(二)與性有關之不適當、不悅、冒犯性質之語言、身體碰觸或性要求。
(三)以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為交換報償之要約。
(四)以威脅或懲罰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行為。
(五)其他意圖挑逗或滿足性慾,違背他方之意思,以肢體或明示、暗示之語言、圖畫、影片或其他方法,施予他方,致其人格、尊嚴、人身自由、工作或權益受侵犯或干擾之行為。
三、為處理性騷擾、性侵犯申訴案件,本館設置性騷擾及性侵犯申訴評議委員會(以下簡稱申評會),置委員9人,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並為召集人,由館長指定副館長兼任,其餘委員由館長聘本館法律顧問、1級單位主管及職員兼任之,其中女性委員不得少於2分之1,委員任期2年,期滿得續聘,任期內出缺時,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。
四、申評會受理申訴之處理程序如下:
(一)申訴以書面為之,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,以傳真、書信、電子郵件等方式為之。必要時,得先行以電話申訴,並於3日內以書面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,得不予受理。
(二)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:
1.申訴人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號碼、服務單位及職稱、居住所、聯絡電話、申訴日期。
2.有代理人者,應檢附委任書,並載明其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號碼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
3.申訴事實及內容。
4.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。
(三)申訴人於申評會作成決定前,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,其經撤回者,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。
(四)申訴人及申訴相對人對申訴案件之決議有異議者,得於10日內提出申復,經申復後之處理結果視為結案,並不得就同一事由,再提出申訴。
五、申評會評議原則及程序如下:
(一)會議評議以不公開為原則。
(二)會議進行應有全體委員2分之1以上出席始得開會,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作成決議,可否同數時,取決於主席。
(三)申評會接獲性騷擾、性侵犯申訴案件,召集人應於7日內指派3人以上之委員組成專案小組確認是否受理申訴,確認受理後即進行調查。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。調查結束後,由小組委員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,提申評會評議。
(四)申訴案件之評議,事前得請當事人到場說明,必要時並得邀請與案情有關之相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說明。
(五)申評會對申訴案件之評議,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。決定成立者,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;決定不成立者,仍應審酌審議情形,為必要處理之建議。
(六)申訴決定應載明理由,以書面通知當事人,必要時得移請相關機關依規定辦理。
(七)申訴案件應自調查日起2個月內完成評議,並作成決定,必要時得延長之,並通知當事人,最遲應自申訴人提出3個月內結案。
六、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不予受理:
(一)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者。
(二)申訴人非性騷擾、性侵犯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。
(三)同一事件經申訴決定確定或已撤回後,再提起申訴者。
(四)對不屬性騷擾、性侵犯範圍之事件,提起申訴者。
(五)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、服務單位及住居所者。
前項不受理之決定,由申評會接獲申訴案件,應於下次召開會議時提會備查。
七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申評會得決議暫緩調查:
(一)申訴人請求暫緩調查。
(二)性騷擾、性侵犯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,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。
(三)其他有暫緩調查及評議之必要者。
八、委員如涉及申訴事項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有偏頗之虞者,該委員應自行迴避,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聲請其迴避,迴避與否,由申評會決定之。
九、參與性騷擾、性侵犯申訴案件之處理、調查、評議之人員,對於知悉之申訴案件內容應予保密,違反者,召集人應即終止其參與,並得視其情節輕重,報請館長依法懲處並解除其委員職務。
十、申訴案件如經證實係不實者,得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。又申訴或申訴相對人有輔導或醫療需要時,得轉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予以輔導教育或身心治療。
十一、申評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,確保所作裁決確實有效執行,避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。
十二、被害人或加害人為本館員工之性騷擾、性侵犯案件發生時,受理申訴窗口為人事室,申訴專線:04-23226940轉213,傳真:04-23235015,電子信箱:inlan@mail.nmns.edu.tw。
十三、申評會所需經費由本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。
十四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,悉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十五、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